日照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所属设备资产
围观数:| 标的名称 | 日照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所属设备资产 | ||
| 项目编号 | SWZC251358 | 挂牌价格 | 2.2325万元 |
| 标的类别 | 实物资产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11-13 |
| 项目状态 | 挂牌公告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5-11-19 |
| 所在地区 | 所属行业 |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 | 评估价值 | 挂牌价格 | 挂牌时间 | |||||||
SWZC251358 | 日照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所属设备资产 | 2.2325万元 | 2.2325万元 | 2025-11-13至2025-11-19 | |||||||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日照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所属设备资产 | |||||||||
所在地 | 山东省日照市 | ||||||||||
标的明细 | 名称 | 数量 | 评估值(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
LNG储罐 | 1 | 2.2325 | 0.50 | ||||||||
合计 | - | 1 | 2.2325 | 0.50 | |||||||
挂牌方式 | ☑ A.总价挂牌 □B.单价挂牌 | ||||||||||
产权隶属 | □A.央属 □B.省属 ☑C.市属 □D.区属 □E.集体 □F.民营 □G.其他 | ||||||||||
标的性质 | ☑ A.国资 □B.非国资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 A.是(放弃或不涉及) □B.否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 A.是 ☑B.否 | ||||||||||
标的详细信息(资产描述) | 1、LNG储罐为低温液体储罐,数量1台,规格型号为CFW-20/0.8,现露天存放于岚山钢城大道附近院内,已闲置,维护保养较差,管部件有缺失。 2、本次转让标的数量与质量均以移交时的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使用性能、质量等提供任何保证,所列设备资料及现状仅供参考。 | ||||||||||
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德恒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山东)有限公司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日照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 ☑A.核准 □B.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年11月10日 | ||||||||||
评估基准日 | 2025年11月1日 | ||||||||||
评估报告文号 | 鲁德恒日咨[2025]字第139号 | ||||||||||
标的评估值(万元) | 2.2325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名 称 | 日照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 |||||||||
住 址 | 日照市拉萨路东、哈密路南(开发区奎山街道西夏家村) |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集体所有制 □合伙企业 □其他 | ||||||||||
转让行为 批准 | 批准单位 | 日照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名称 | 日照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一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日期 | 2025年9月3日 | ||||||||||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A.自动延牌,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延长 2 个周期。 □ B.到期撤牌。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定时报价期 | 5 个工作日 | ||||||||
加价幅度 | 0.05万元 | ||||||||||
连续报价周期 | 1.5 分钟 | ||||||||||
转让底价 | 2.2325 万元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0.50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期限为挂牌信息公告截止日的17时。 | ||||||||||
保证事项 | 受让方应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交易费用。 | ||||||||||
价款支付方式 | ☑ A.一次性付款 □B.分期付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挂牌价格已含增值税,成交后,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2、本次转让标的数量与质量均以移交时的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数量、重量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3、其他事项详见鲁德恒日咨[2025]字第139号《资产评估报告》。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或未实际到现场考察等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相关交易证明和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赴转让方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转让方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完成标的存储、看管、安保、拆卸、装车及运输等工作,不得影响转让方正常生产秩序,不得对转让方基础设施造成损坏,自行承担标的资产牵涉的拆除、搬运、清理、吊装等全部费用,并承担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问题的全部责任。若处置过程中给转让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摘牌的标的物进行使用和处理。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转让为按标的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如公告明细与标的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产权中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看货联系人 | 崔经理 | 看货联系电话 | 18263330808 | ||||||||
联系信息 | 报名网址 | 日照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所属设备资产 | |||||||||
联系人 | 丁经理 | ||||||||||
联系电话 | 0633-78926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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